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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运营公司封禁游戏玩家账号行为性质的认定
来源:百度新闻     时间:2023-08-18 13:44:17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0


(资料图)

游戏运营公司封禁游戏玩家账号行为性质的认定

——王某诉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玩家按照网络服务提供商设定的程序,在浏览完毕各项服务条款后点击注册,双方之间即缔结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服务条款》、《用户协议》、《用户守则》等内容虽作为单方拟制的格式内容,但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游戏玩家应当予以遵守。如果游戏玩家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破坏其他玩家游戏体验和整体游戏生态,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采取封停等合理措施的,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游戏玩家的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是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原告为该游戏的注册玩家,注册多个游戏账号,参与游戏,接受被告公司网络服务。2021年11月被告以“使用第三方程序被封停”(最早提示为“数据异常”)为由将原告19个游戏账户封停,原告自被封停起,多次通过线上、线下客服进行申诉未果。被告的持续封禁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游戏账户充值46296元,赔偿原告被封游戏账号内虚拟财产价值38652.3元;2.判令被告赔偿封号期间原告收入减少损失110000元;3.判令被告在游戏官网及官方论坛发布误封原告账号的声明并道歉。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游戏中注册大量的游戏账户,并出售账号和虚拟财产进行获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根据《用户协议》的规定,原告不能注册超过6个账号,即同一IP地址登录同一游戏的角色或账号多于6个,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用户协议多条规定,严重破坏了被告游戏产品的生态,被告对其作出封停账号的惩罚是符合用户协议约定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网络游戏的注册玩家,被告系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原告在注册登录游戏账号前会先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用户协议》、《玩家守则》等协议。《用户注册协议书》中载明“用户在接受网络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网络公司有权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该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或属于网络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网络不得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协议》中载明:“为维护游戏公平,任何用户不得以同时登录多个游戏账号等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以下方式视为以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任何用户用同一物理地址登录同一游戏的角色/账号多于6个(含6个)……”

原告在被告注册的游戏账户有19个,存在以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虚拟道具,也存在将所得的虚拟货币和道具向其他玩家销售的行为。2021年11月,被告将原告在网络游戏中注册的19个游戏账号(通行证账号)封停。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王某申请撤回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游戏玩家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由此带来的游戏玩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即游戏运营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频发,冲突种类也呈多样化。本案所涉纠纷即由游戏运营公司封禁玩家账号所引发。对此情形,实践中游戏玩家多以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协议作为电子合同种类之一,其成立、生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相关规定,其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一条更是对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进行了完善。本案中,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即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建立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玩家按照网络服务提供商设定的程序,在浏览完毕各项服务条款后点击注册,双方之间即缔结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均应受该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现实中,网络服务协议通常由游戏运营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预先拟定,未与游戏玩家进行协商。游戏玩家只有对格式化的服务协议全盘接受,方可获得注册资格,因此,游戏玩家在账号被封时往往以协议条款无效为由,要求游戏运营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此则应当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

从合法性方面分析。以本案为例,《用户注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用户在接受网络服务时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网络公司有权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该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形应当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或属于巨人网络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巨人网络不得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协议》中载明:“为维护游戏公平,任何用户不得以同时登录多个游戏账号等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以下方式视为以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任何用户用同一物理地址登录同一游戏的角色/账号多于6个(含6个)……”从内容上看,该约定在授权游戏运营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终止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对游戏运营公司即网络服务提供商随意修改游戏规则、封禁游戏玩家账号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即不当行为的认定应当“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或属于网络事先明确告知的应被终止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否则网络不得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因此,该约定条款并无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玩家责任或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从合理性方面分析。网络游戏平台是一个由全体游戏用户共同参与的虚拟世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这个网络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其为了提供公平、绿色、稳定的游戏运营环境和全体游戏玩家的公共利益,有权事先制定规则并实施惩戒措施。本案中原告作为游戏玩家,超额注册游戏账户,以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虚拟道具,并将所得的虚拟货币和道具向其他玩家销售,该行为已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破坏其他玩家游戏体验和整体游戏生态,在此情形下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封停等合理措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游戏玩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在游戏玩家接受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而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对超额注册游戏账户的游戏玩家采取封停其游戏账号的行为,系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协议采取的合理措施,其本身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应当予以维护。此时游戏玩家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认定其封停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简介

荣明潇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委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

孙雪萍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合议庭成员:冯志明 陈 凯 丁 霞

书记员:蒋玉静

二审合议庭成员:张 聘 张文革 闫 晓

书记员:王 娇

编写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孙雪萍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原标题:《游戏运营公司封禁游戏玩家账号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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